内蒙古旅游网
[收藏本站]
[在线留言]
[友情链接]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呼和浩特香格里拉大酒店¥0
 内蒙古饭店¥0
 呼和浩特新城宾馆¥0
 呼和浩特假日酒店¥0
 呼和浩特宾悦大酒店¥0
 呼和浩特国航大厦¥0
 呼和浩特伊泰大酒店¥0
 呼和浩特昭君大酒店¥0
 呼和浩特草原明珠大酒店¥0
 呼和浩特金辉大酒店¥0
轿车型商务型
大巴型

  响沙湾  希拉穆仁草原
  白塔  库布齐沙漠
  五塔寺  五当召
  王昭君墓  将军衙署
  辉滕锡勒草原  大召寺

  站点首页 > 文章系统 > 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返回上页]
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

修改时间2008-04-11 17:20

 (国务院1997年3月17日批准,国家旅游局、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的管理,规范出国旅游活动,保障参游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主要以团队形式进行。团是指由有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的、3人以上的出国旅游团(以下称团队)。出国旅游时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部;公安部提出,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条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国家旅游局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经营入境旅业绩,审批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简称组团社),向公安部备案,并对外公布。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四条国家旅游局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按组团社接待入境旅游人数的一定比核定其组织团队出国旅游的人数,并统一印制、编号发放《中国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以下简称《审核证明》)。《审核证明》每人1份,一式三联。
  第五条.组团社按照国家旅游局核定的出国旅游配额人数组团,办理参游人员报名、收费等手续,填写《审核证明》。《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参游人员基本情况、团队名称、参游路线、收费标准以及实交金额等。
  第六条《审核证明》经国家旅游局或所在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核章。一联由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由参游人员交公安机关审验,一联由组团社自存。没有审验合格的《审核证明》,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出国旅游手续。
  第七条参游人员在组团社报名并交付全额费用后,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公民出国(境)申请审批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参游人员出境意见,同时交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审核证明》及组团社开具的旅游所需全藏费用的发票。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查验参游人员提交的《审核证明》和费用发票,确认组团社和参游人员的合法资格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出国旅游手续,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参游人员。参游人员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护照,并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九条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编号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如实填写并经国家旅游局或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验合格后加盖审验章。《名单表》一式三联。出境时,第一、第二联交边防检查站核查,对没有《名单表》或实际出境人员与《名单表》登记状况不符的不予放行。边防检查站在《名单表》上注明实有人数并加盖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第二联暂由团队领队保管,在团队入境时交边防检查站核查收存。第三联由组团社在团队回国后交负责审核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团队的旅游活动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团队须经国家开放口岸出入中国国境,公安边防机关有特殊规定的,按公安边防机关的规定办理。团队必须整团出入境,在境外确须分团的,组团社应事先报经有关省级公安边防机关批准。未经批准在境外分团的,入境时由边防检查站对组团社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组团社有责任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不得安排参加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危险性活动。团队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和安全问题,领队须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驻外旅游办事处报告,组团社须及时向国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严禁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对滞留不归的,组团社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查询和遣返等事项,组团社应予以协助并负责垫付费用,事后向被遣返人员迫偿。
  第十三条参游人员携带行李物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组团社有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团队行李验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以自费出国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愉越国(边)境的,或者为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 国际旅行手续
  • 出国参加团队旅游须知
  • 星级饭店客房用品质量与配备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 旅行社管理条例
  •  

     希拉穆仁草原一日游22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呼和浩特二日游48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库布其沙漠二日游58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二日游65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二连浩特国门三日游82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呼和浩特三日游86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成吉思汗陵、响沙湾三日游98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成吉思汗陵、呼和浩特四日游136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成吉思汗陵、蒙牛、鄂尔多斯四日游148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响沙湾、成吉思汗陵、呼和浩特四星纯玩四日游1780 元/人
     希拉穆仁草原、五当召、响沙湾、成吉思汗陵、呼和浩特五日游1640 元/人
     内蒙古大草原+宁夏西部风情六日游1980 元/人

     
     
    首 页 公司简介 旅游须知 注意事项 服务承诺 政策法规 内蒙古概况 蒙古历史 内蒙古旅游 风味饮食 内蒙古特产 传说故事 蒙古人物 蒙古文化 民俗风情
    公司名称:内蒙古天马旅游有限公司
    散客旅游:0471-3380576  8939388 在线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团体旅游接待:0471-8939588  3380575 在线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会议旅游:0471-6503987  3380577 在线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MSN: 点击给我发MSN消息nmgtm666@hotmail.com
    公司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军干综合楼309室  本站备案号:蒙ICP备07000792号 [ 免责声明 ]
    网站建设:昆明网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旅游 内蒙旅游 呼和浩特旅游 内蒙古旅行社 呼和浩特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