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旅游遇纠纷,不用带气回南京
新办法: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需要立即制止、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解读:在此之前,南京市民出游途中遭遇侵权,只能打电话回南京投诉,或是等到返回南京后再向本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组团社。本地旅游主管部门对其中涉及到外地旅游企业的问题,处理起来鞭长莫及。
这条新规定,使得上述各种问题和纠纷,能够及时在当地得到化解,而不一定非等到回南京来解决。
如被“甩团”,质保金先赔偿
新办法:因旅行社中止履行旅游合同义务、造成旅游者滞留外地,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等必要、合理费用,经协调无效,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做出划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决定。
解读:这条新规定,使得旅游者即便在外地被甩团,造成损失,组团社不愿意或没能力赔钱,也能得到及时赔付。
旅游投诉时效从60天延至90天
新办法:旅游投诉时效期延长至90天。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其时间从游客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起计算。
解读:以前旅游投诉的时效期为60天。但是出境游的投诉,来回折腾取证,大多会超过2个月。还有不少游客在景区购物,两个月以后使用才发现问题的,也会“投诉无门”。新办法给游客留足了取证、调查时间。市民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其实可以一边与旅行社协商,一边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备案。
投诉受理和答复时限大大缩短
新办法: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立案办理,在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解读:之前,《暂行规定》要求,受理投诉的时间为“7日”,被投诉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新《办法》将这一时间大大压缩,实际上是禁止旅行社、景区在解决游客投诉问题上拖延时间。
(文章来源;南京日报)
旅游投诉时效60天延至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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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内蒙古天马旅行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