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早在12世纪以前,蒙古人就己有个体家庭组织。《蒙古秘史》中有关成吉思汗祖先的事迹,实际上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线索展开的。在古代蒙古人中,一般家庭大体上都是由双亲和子女构成的。凡已婚子女则分析别居,单独过活。但幼子为例外,他们即使已经完婚,也仍然与父母一起生活,并有继承父母主要财产的权利。按蒙古人的习惯,幼子是炉灶的守护者,称之为“额毡”(意为“家主”、“主人”);又称“斡惕赤斤”,意谓“灶君”。①同一氏族的人,彼此不能结婚,男子只能娶他部女子为妻。嫁到该氏族的妇女,如果丈夫死了,只能改嫁丈夫的近亲为妻,不能嫁给外氏族。这种制度,直到近代始逐渐趋于消失。
13世纪以后,蒙古社会虽然出现巨大的变化,但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实际上与从前差不多。对广大游牧民来说,绝大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拥有特权地位的汗、那颜等贵族特权阶层,则大都是多妻制,甚至有“一夫数十妻、或百余妻”的。②据说成吉思汗的后妃还达到“五百左右”③。多妻之家,每个妻子都各有自己的帐幕和家属,丈夫按日轮流于各妻子帐幕吃、喝和住宿。④
男女婚配,一般都要经过相亲、求婚、许婚、迎亲等程序。迎亲之前,要先下聘礼。聘礼主要是牛、羊、马、骆驼等牲畜。16世纪以后,则除牲畜外,又须略具布帛。聘礼多少,视男方财力而定。牲畜自一九至九九(即八十一头)。女方也要以一定财产作为嫁奁陪嫁。及将成亲,男方须先至女家,置酒高会,祭拜天地,宴请女方亲友。而女方父母则要预先搭支一帐房,待客人饮宴完毕,将新娘藏于邻家,让新郎前往将其寻回,交拜天地,并与之同归己家。也有“赠妇以马纵之于外,必欲婿从旷野获之”的⑤。这是古代抢婚制的一种遗俗。
如果不交聘礼而成婚,则需先至女方家服劳役,服役期满,方可偕妇同归。如果未到服役期限而中途脱归,则要偿还一定数量牲畜。若已纳聘定婚,女方又别嫁他人,也要按规定罚一定的牲畜,并将聘礼如数归还。
在婚制中,有入赘习俗。但入赘须得到男方领主的许可。否则领主有权将属民索回。回时男方须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牲畜。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妻其后母。⑥此外,还存在指物婚、指腹婚、冥婚等习惯。
寡妇通常不改嫁。若要改嫁,须经领主许可,将其牲畜按人数分给儿子及后夫。如遇无子嗣绝户,家产俱入所管之台吉,妻子别令配人。⑦
平民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必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若不予援助,则罚驼两峰、马5匹、羊10只。这是封建主们为将属民束缚于鄂拓克和爱玛克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严格禁止通奸。如果发现男女之间有公开通奸行为的,双方都要被处死。①倘一般平民与贵族妇人通奸,除奸夫奸妇要被处死刑外,奸夫之父子兄弟除保留一人外,余者要全部处死,其妻女财产则散给部众。若是平民强奸贵族妇人,则将奸夫处死。奸夫知罪潜逃的,便告其首领科罚七九牲畜。倘是因奸私相出逃被缉获,则将其拘回。②据说岱总汗脱脱不花就因发现其妻阿勒塔噶纳与塔刺沁的哈勒察私通,他便将哈勒察处死,将妻子割去耳鼻遣送回娘家。
在婚姻家庭中,夫权与父权占有绝对支配地位。丈夫可以离弃妻子,并拥有对弃妇的所有权,但妻子却没有离弃丈夫的权利。
13世纪以后,蒙古社会虽然出现巨大的变化,但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实际上与从前差不多。对广大游牧民来说,绝大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拥有特权地位的汗、那颜等贵族特权阶层,则大都是多妻制,甚至有“一夫数十妻、或百余妻”的。②据说成吉思汗的后妃还达到“五百左右”③。多妻之家,每个妻子都各有自己的帐幕和家属,丈夫按日轮流于各妻子帐幕吃、喝和住宿。④
男女婚配,一般都要经过相亲、求婚、许婚、迎亲等程序。迎亲之前,要先下聘礼。聘礼主要是牛、羊、马、骆驼等牲畜。16世纪以后,则除牲畜外,又须略具布帛。聘礼多少,视男方财力而定。牲畜自一九至九九(即八十一头)。女方也要以一定财产作为嫁奁陪嫁。及将成亲,男方须先至女家,置酒高会,祭拜天地,宴请女方亲友。而女方父母则要预先搭支一帐房,待客人饮宴完毕,将新娘藏于邻家,让新郎前往将其寻回,交拜天地,并与之同归己家。也有“赠妇以马纵之于外,必欲婿从旷野获之”的⑤。这是古代抢婚制的一种遗俗。
如果不交聘礼而成婚,则需先至女方家服劳役,服役期满,方可偕妇同归。如果未到服役期限而中途脱归,则要偿还一定数量牲畜。若已纳聘定婚,女方又别嫁他人,也要按规定罚一定的牲畜,并将聘礼如数归还。
在婚制中,有入赘习俗。但入赘须得到男方领主的许可。否则领主有权将属民索回。回时男方须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牲畜。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妻其后母。⑥此外,还存在指物婚、指腹婚、冥婚等习惯。
寡妇通常不改嫁。若要改嫁,须经领主许可,将其牲畜按人数分给儿子及后夫。如遇无子嗣绝户,家产俱入所管之台吉,妻子别令配人。⑦
平民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必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若不予援助,则罚驼两峰、马5匹、羊10只。这是封建主们为将属民束缚于鄂拓克和爱玛克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严格禁止通奸。如果发现男女之间有公开通奸行为的,双方都要被处死。①倘一般平民与贵族妇人通奸,除奸夫奸妇要被处死刑外,奸夫之父子兄弟除保留一人外,余者要全部处死,其妻女财产则散给部众。若是平民强奸贵族妇人,则将奸夫处死。奸夫知罪潜逃的,便告其首领科罚七九牲畜。倘是因奸私相出逃被缉获,则将其拘回。②据说岱总汗脱脱不花就因发现其妻阿勒塔噶纳与塔刺沁的哈勒察私通,他便将哈勒察处死,将妻子割去耳鼻遣送回娘家。
在婚姻家庭中,夫权与父权占有绝对支配地位。丈夫可以离弃妻子,并拥有对弃妇的所有权,但妻子却没有离弃丈夫的权利。








